孟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新型诈骗犯罪案件

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举和

1月16日上午,孟州法院刑事审判庭,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战胜担任审判长并作为主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罪、杨某某诈骗罪一案。河南省电视台法治频道、孟州市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2名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杨某某预谋后,将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荷景苑”小区售楼部对面的门面房作为犯罪场所,购置电脑、打印件、老年手机、扫描枪、剪刀等犯罪工具。马某利用多张注册有淘宝账号的手机卡通过互联网淘宝网站大量购进衣服、鞋、包等商品;雇佣张某甲、段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购买到的商品制造瑕疵,要求淘宝被害商家承担8至15元的退货运费,然后以每件3至4元的运费价格发还,以此谋取非法利益。马某还安排杨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催促被害人退还运费到指定支付宝账户,指使张某丙重复向被害商家索要运费。到2018年5月,共骗取淘宝网站被害商家5000余笔,运费75888元。期间,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骗取淘宝被害商家运费的方法以每人30000元的价格先后传授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丁、张某戊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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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各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2名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杨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马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2名被告人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应用发展迅速,很多不法之徒利用网络隐蔽性、多元化等特点,通过多种手段实施典型诈骗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法官真诚告诫,年轻人应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勤劳合法创业,广大网民应知法、懂法才不会触犯法律。


文章关键词: 公开审理,新型诈骗,诈骗罪,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艾佳)